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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发布日期:2019-12-12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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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向法院申请临时强制令保护外,权利人还可以以诉讼形式实现权利救济..权利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参展企业侵权,在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参展商侵犯知识产权的证据一般包括展品、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影视资料、广告和宣传材料。通常情况下,参展商在展会上展示展品,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展品并与他人订立销售合同,便于权利人取证..但有时权利人不能自行取得侵权证据:取得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或展馆因侵权而取得的利益;证据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使用等可能,此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案件的证据。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显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制度,不能适用于期限只有三至五天的国际展览,因为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决定都是由专业审判庭的法官作出的,案件移交专业审判庭,然后分配给合议庭和审判长至少几天,导致法官对展览的结论,因此,在诉讼中,证据保全决定是由专业审判庭作出的。 权利人根本无法实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侵权证据的目的。
展期间由法院保存的证据也进行了论证..例如,2004年10月22日,在厦门举行的第28届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上,来自长沙的一家制药机械公司注意到,另一家来自长沙的制药机械公司在展台的显眼位置,放置了一台外观和操作原理与其专利产品几乎相同的液体塞机,即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鉴于展览将在第二天结束。因此,经审查,法院于保全证据当日作出裁定,并立即对涉嫌侵权的参展展台,涉嫌侵权的制药机械及相关信息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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