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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优势与缺陷
发布日期:2019-12-12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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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同年3月1日实施,成为我国目前首个统一的关于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它的优势。
(1)对展会主办方提出了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要求。
鉴于展会主办方的特殊地位,《办法》明确提出,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回应了展会的时限性特征。
由于展会的时限性,如若给予被投诉人较长的答辩期间,则相关机构根本无法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予以及时的处理。有鉴于此,《办法》第13条规定:“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第14条规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由此行政机关取得了指定答辩期的主动权,较好地解决了展会时限性与侵权处理程序较长之间的冲突。
(3)发挥展会投诉机构的积极作用。
为便于权利人的投诉,《办法》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主办方应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该机构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接受知识产权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其他相关事项。显然,从性质分析,投诉机构仅是展会期间临时性的投诉窗口,并不具有行政职能,其主要的职责是接受投诉和进行临时性处理。但是,该规则却是基于不同展会的实际情况,从最大程度便利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考虑,为投诉人与行政执法之间架起了协调的桥梁。
(4)突出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行政机构的职权。
主办方的保护不能代替相关的行政执法措施,只有两者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展会知识产权。鉴于展会期间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三者被侵犯的比例最高,故《办法》着重规定了相应行政部门的职责。如根据《办法》第16条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一方面可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受理权利人关于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或者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投诉,并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缺陷
(1)保护的范围狭小。
首先,《办法》仅保护展品的知识产权,而对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如展会名称、展会会徽等不提供保护;其次,根据第2条的规定,《办法》仅对展会期间的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提供保护。然而,展会的知识产权并不仅仅涉及上述三种,还应当包括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权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因此,上述规定将导致被侵犯的其他知识产权无法通过《办法》获取保护。
(2)投诉机构是否设立不确定。
根据《办法》第6条之规定,只有
展览设计
活动的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展会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的,展会主办方才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然而,何为“必要”全依赖展会管理部门的主观认定,如其认为没有必要,则投诉机构就无法成立。
(3)行政机关向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一律派员进驻缺乏现实可能性。
根据《办法》第6条的规定,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是否派员进驻展会并无主动权,而不进驻则意味着行政不作为。然而,如上海、北京等国际展会较多的城市,如果同时举办展会而展会又设立了投诉机构,则必然出现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紧张的局面。
虽然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有义务进驻投诉机构,但其在投诉机构的是否可行使行政职权不明,导致投诉人无法知晓是否可向其主张行政执法保护。如2003年4月18日,在第93届广交会上,深圳市峡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峡电公司)发现参展的两企业展台上摆放了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便至投诉站对涉嫌侵权厂商进行投诉。受理投诉后,投诉站对涉嫌侵权的参展商的展品进行了先暂扣后放行的处理。然而,无论是暂扣还是放行,均未给予投诉方峡电公司一个书面的说法。峡电公司则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至法院。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就此认为,其并非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因为峡电公司并非向其而是向广交会的投诉站提出的投诉。峡电公司则提出,根据广交会的《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大会投诉站是唯一接受投诉的机构,大会邀请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涉嫌侵权的投诉。
(4)展览行业协会的作用未得到体现。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行业协会在制定行规、展规、倡导自律、解决内部纠纷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然而《办法》的所有条款皆未涉及展览设计行业协会的作用,这对于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显然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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