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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要临时禁令用于展会案件的困境

发布日期:2019-12-12 14:18 浏览次数:

中国的临时禁令制度对制止展览侵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例如,广东科达机电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在广州佛山一鼎科技有限公司举办的第二十届中国国际陶瓷工业展览会上,以侵犯其展出产品的专利权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发布临时禁制令。然而,临时禁令制度的总体应用并不理想。如上所述,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存在双重损失问题..因此,法院在发布临时禁令时必须考虑对适用标准的掌握,不仅要避免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保护过于谨慎,而且要防止过度禁止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而从我国的司法地位分析,司法机关在办案时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而且要追求社会效果甚至政治效果,不仅要保护当地经济的发展,还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外国参展商的产品或宣传材料发生侵权时,法院甚至应该考虑临时禁令措施是否会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良好形象。这些因素都体现在展览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必然会阻碍法院迅速发布禁令或大力执行禁令。

从我国博览会和展览会的司法实践分析,法院在诉讼前发出的禁令数量相当少,执行力度不高。比如,2000年专利法修改明确诉前禁止制度后,上海一家法院受理了一起当事人申请诉前禁止侵犯展出知识产权的案件。经审查,法院认定该申请符合条件,并下达了诉讼前禁令。然而,法院的法官来到展览现场,以暴力的方式执法,执法企业认为,法院的行为对其影响很大,因为博览会有很大的商机,对其实施禁令不仅会剥夺其商机,也会损害其企业形象。法院别无选择,只能通过调解结案,申请人据此撤回了诉讼前禁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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