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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西班牙对展会侵权证据的采集 - 意大利国际展会特定的执法方案

发布日期:2019-12-12 14:17 浏览次数:

意大利、西班牙对展会侵权证据的采集  -  意大利国际展会特定的执法方案

  2001年,意大利米兰马契夫秋季国际贸易博览会采取了一种由参展商自动采用和认同的特定的“知识和工业产权服务规定”。米兰国际博览会、意大利维罗纳国际石材展览会、维罗纳国际工程机械展亦分别于2001年、2004年及2007年采用该规定。该规定是一种以诉前证据采集体系为基础而建立的某种仲裁规则。

  参展商虽无法律义务必须根据该服务规定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但必须对此表示尊重且不能拒绝服务的干预。只有米兰或威尼斯的民事法庭发布的证据收集令(即描述性令状),或知识产权人指控参展商的行为构成刑事违法而由检察官及意大利税务警察进行没收,才能替代此服务。

  无论是参展商还是非参展商,首先必须在意大利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才能在知识产权于国际展会上被侵犯时提起申诉。申诉人只需通过口头方式提起即可,服务代表则通过口头诉讼程序予以处理。
  在查明申请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后,服务代表在申诉人陪同下,至被申诉人展位予以调查,向展会负责人告知申诉情形,记录被申诉人的辩称意见,对争议展品予以拍照,但不将该展品从展位上取走。
  完成检查(又被称为保护性服务)后,在讨论已收集的证据情形下,申诉人可立即要求被申诉人从展会上撤离被诉展品,如遭拒绝,则其可请求服务代表予以干预,采用强制手段迫使被申诉人从事上述行为。但此情形必须在当天下午举行听证会,由双方当事人在3位特地为此所指定的高级专家面前就专业问题及利益冲突予以辩论。

  3位专家所组成的专家组听取辩论意见后,于听证会结束1个小时内在全体会议上作出书面裁决,该裁决在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即刻生效。如专家组认定被申诉人的展品构成侵权,则被申诉人必须从展位上撤出该产品。被申诉人如拒绝执行该令状,则其继续展出的行为将被视为刑事案件(专家予以评估参展商具有客观的侵权行为,且其具有主观故意),刑警会立即没收参展商于展会上的展品。
  从实践分析,服务处代表的组成如下:1名“服务”的协调员:8名被指定的在意大利从事知识产权业务,且具有5年该方面经验的律师(每天4人轮流值班);由仲裁专家指定的4名意大利高级专利律师及4名具有巧年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经验的意大利高级专家律师。

就意大利、西班牙而言,其对展会侵权行为采取刑事措施则往往为了收集侵权证据,即基于对侵权证据的采集需要而通过刑事措施没收参展商展出产品的样品。在意大利,法院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48小时内得到检察官确认的前提下,于2天至5天时间内作出采取刑事措施的决定,且该决定由警察快速执行。当然,刑事措施并非适用于一切指控,只有那些侵权性质显而易见的产品,通常是商标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侵权产品才会被刑事没收或者扣押。对于那些容易引起混淆的或者虽不至于引起混淆但却需对产品之间的“相似性”予以技术认定的展品则往往被免于采取刑事措施,知识产权人只能选择民事途径等寻求救济。

西班牙就展会侵权行为采取刑事措施的目的亦在于查封产品样本而为之后的诉讼提供证据。同时,其也仅对那些侵权性质显而易见的产品,通常是商标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侵权产品采取刑事没收或者扣押。然而,与意大利不同的是,其启动刑事程序可基于知识产权人的申请以及基于警察的提起。就前者而言只要法院在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即可,无需得到检察机关的确认;而后者则必须取得检察机关的确认才得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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